刊登日期: | 2016/10/11 |
發文日期: | 2016/10/11 |
發文字號: | 府人考一字第1053110188號 |
主旨: | 有關貴所秘書魏○○違法失職案件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,檢送該會105年度鑑字第13882號判決書影本1份,請照案執行。 |
說明函: |
一、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10月5日105年度鑑字第13882號判決辦理;並復貴所105年8月30日口鄉人字第1050013809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。 二、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:「懲戒判決,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。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。」第4條:「主管機關收受所屬公務員之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其收受送達日期應即通知銓敘機關。」第5條:「公務員受免除職務、撤職、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、罰款處分,或有本法第18條後段之情形者,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。」,本府收受旨揭懲戒判決書正本日期為105年10月7日,請貴所依上開規定執行。 三、副本函知本府行政處刊登公報。 |
正本: |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|
副本: | 銓敘部(含附件)、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(含附件)、本府行政處(請刊登公 報)(含附件)、本府人事處(含附件)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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